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银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云南省邵通市**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去到北海市银海区金海岸大道**小区**栋别墅,打开该别墅院子大门进入院子里,然后在试图打开别墅一楼厨房窗户进入盗窃时,被房主发觉,龚某某逃离现场,随后在小区内被抓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
本院认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龚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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