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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涉嫌诈骗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1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常德市武陵区**村**组,现住常德市武陵区**小区**栋**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5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份,犯罪嫌疑人龚某某在打牌时听说找翦某某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可以申报国家购房补贴,没有购买房子也能办好;后其联系翦某某商议办证事宜,支付给翦某某1.6万元办证费,翦某某收钱后,给龚某某伪造了不动产登记证和购房发票。犯罪嫌疑人龚某某持上述材料向柳叶湖国土局申报购房补贴,骗取购房补贴3.6万元。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龚某某于2019年5月14日退还了所骗赃款,并于同年9月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材料、户籍资料、退款证明等书证;2、犯罪嫌疑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已全额退赔被害单位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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