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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涉嫌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宾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广西宾阳县宾州**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日被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宾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宾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5日、3月2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下旬,被不起诉人龚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廖某某经商议,由廖某某提供电脑、手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龚某某提供作案地点及学习方式,后廖某某在网上购买公司信息,通过QQ添加好友,以冒充公司**要求对方向二人指定银行账户转款的方式实施诈骗活动。2019年8月1日17时许,民警在宾阳县宾州镇顾明村委会下寨村五队236号将廖某某抓获。2019年8月3日12时许,民警在宾阳县靖安街104号将龚某某抓获。经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网安大队对涉案的手机、电脑硬盘进行数据恢复,未发现有公民个人信息及相关的被害人信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

经本院审查并经退回二次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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