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19〕170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张家界市桑植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2********950X,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4月9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6日退回石门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2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1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9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为完成交烟任务,通过胡某某(另案处理)牵线从汪某某(另案处理)手中以8万元的价格收购约5000多公斤的烤烟。同年9月,龚某某利用自己烟农的身份,将该收购烤烟分拣打捆后以约人民币8.5万元的价格销售给张家界烟草公司茅岩河烟草收购点,非法获利人民币约5000元。
2019年4月8日,龚某某在丈夫张某某的陪同下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起诉人龚某某主动归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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