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独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布依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贵州省独山县人,住贵州省独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不起诉人龚某某为扩大茶叶种植规模,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采伐位于独山县**镇**村**组“***”(小地名)的自留山山林。经鉴定,采伐面积0.47公顷,采伐杉木113株,林木蓄积杉木30.5立方米,采伐马尾松1株,林木蓄积马尾松0.3立方米,采伐硬阔4株,林木蓄积硬阔2.1立方米,林木蓄积共计32.9立方米,案发后龚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在现场进行补植复绿,于2020年4月14日通过验收。
本院认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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