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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239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州市**镇**村**号,2014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于2019年12月6日23时许至12月7日5时许期间,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路**号**楼出租房,盗窃被害人肖某某放在卧室电脑桌面上的三台手机(一台颜色是幻影紫,华为荣耀10手机;一台颜色是土豪金,红米手机;一台是白色OPPO手机)后离开现场。其于同年12月10日19时许,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店内,将盗窃得来的白色OPPO手机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卖给了店内的男子梁某某后离开维修店。于同年12月13 日10时许,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网吧内被抓获,民警在其身上起获被害人肖某某被盗的华为荣耀手机一台。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拒不供认盗窃手机的犯罪事实,辩称被害人肖某某失窃当晚,其正在**镇**网吧内上网,也没有在**辖区内出售任何手机。经对南海区**镇**路**手机维修店内男子梁某某进行询问、辨认,梁某某指认出当晚向其出售OPPO手机的男子就是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同时民警对**镇**网吧网管林某某进行询问,从林某某提供的龚某某12月份在**网吧的上下机记录,证实龚某某在12月6日及12月7日均没有在**网吧上过网。经南海区价格鉴定中心对被害人肖某某被盗窃的三台手机进行价格鉴定,鉴定总价值为人民币壹仟贰佰贰拾元整(¥1220.00)。被不起诉人龚某某于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龚某某的一把小刀、一把手电筒现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九江派出所,应予发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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