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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盗窃案)_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1293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不起诉人龚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先后四次在德阳市旌阳区**乡**村**咖啡店、**咖啡店盗窃盆栽、滕编凳等物品若干。经认定,被盗物品价格共计人民币1118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还,二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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