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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19〕347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9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镇**村**小组**号。因涉嫌盗窃罪, 于2019年2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2月2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6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巷附近一停车场捡到被害人王某某遗失的一部华为MATE 20手机。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用手机上的号码登录被害人的微信,发现微信有绑定银行卡,其通过被害人的微信从微粒贷借款16000元到微信绑定的银行卡。随后,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拿着被害人手机来到宝安区**街道**城**珠宝店内,用被害人的微信在店内购买了19777元的黄金首饰(两条项链和一个手镯)。其后,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将购买的两条黄金项链以11322元卖给**典当行,后转账9500给其妻子用于偿还欠款。当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将捡来的华为MATE 20手机以2980元卖给**街道**路****楼的**手机回收店,后转账2200给其妻子用于偿还欠款。

公安机关于2019年2月17日13时许在宝安区**街道**巷**号**网吧将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抓获归案,后缴获涉案的黄金项链两条、手镯一个及华为MATE 20手机一部。缴获的涉案手机已发还被害人王某某。

另查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的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王某某的损失款人民币19777元,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请求司法机关不再追究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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