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武东湖检公诉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061949********,汉族,高中文化,退休人员,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社区**栋**单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2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1日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5日、2020年6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2020年7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2020年6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1日至2月21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在本区新竹路与雄庄路附近,先后两次将**(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K19项目用于施工的价值人民币 340余元的30公分宽的20余块围墙挡板盗走,后销赃。
2019年2月19日许,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在本区光谷大道与凌家山北路交叉口附近,将****城市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用于施工的价值人民币170余元的30公分宽的10余块围墙挡板盗走,后销赃。
2019年2月22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在在本区新竹路与雄庄路附近,再次盗走**(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K19项目用于施工的价值人民币520元的30公分宽的围墙挡板30块,后在光谷大道宇峰佳苑小区路口准备销赃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扣押。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取得被盗单位谅解。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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