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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盗窃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263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现住址与户籍所在地一致。2019年9月5日因寻衅滋事案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0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11月11日由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镇**路刘某某手机专卖店内,盗走该店内展台上一部华为牌P40Pro智能手机。次日中午,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到其他手机店内要求更换手机卡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的华为牌P40Pro智能手机价值为5927元。到案后,涉案物品已追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涉案物品已追回,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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