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检二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291985********,汉族,文盲,外来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贞丰县**镇**村***组。2020年6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案件退回永康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退查时间:2020年6月24日起至7月24日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永康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7日晚上,龚某某在帮助程某某转账时,趁程某某不注意,龚某某偷偷往自己的微信账号里面转了17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龚某某涉嫌盗窃罪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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