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雨检诉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64年**月**生,身份证号码3201141964********,汉族,初中文化,**所保洁员,住本市雨花台区**大街**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本市雨花台区**村**号)。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在本市雨花台区板桥雨花医院门口的电动车停放处,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其电动车前档侧兜内的一部VIVO手机盗走。经鉴定,该部手机价值人民币2370元。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龚某某表示认罪认罚,被盗手机已经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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