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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公诉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4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村**号,现住湘潭市雨湖区**路**街**栋。2019年1月25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2月28日、2020年5月14日、2020年7月2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20年3月13日、2020年5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13日、2020年6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至2014年期间,犯罪嫌疑人龚某某通过自有住房抵押贷款、信用贷款和向他人借款的方式筹集资金100余万元,在湘潭市雨湖区**路开设一家“**SPA养生会所”,单位性质个体工商户。龚某某全权负责美容店经营管理。开业以来,美容店运营正常。至2016年10月,龚某某为开拓市场,购买仪器设备、代理美容产品,陆续加大了对美容店的投入。因龚某某手头资金周转困难,要归还美容店成立之初的借款和利息。为此,龚某某开始向他人借高息贷款以及利用自己和家人的信用卡转贷资金,以后贷归还前贷,逐渐导致自己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2016年11月至2018年4月间,龚某某在美容店已连月亏损的情况下,仍虚构投资、代理美容业务等理由,隐瞒个人和美容店的真实资金状况,以高息为诱饵,并承诺所有欠款由其承担,另额外支付给两人月息2%或好处费。陆续骗取王某某、唐某某自有资金以及从手机网贷、小额贷款公司处的借款,共计120余万元。龚某某将后续借款用于偿还自己和家人的信用卡、之前的借款。2018年4月,龚某某因无力支撑其巨额借款,为逃避追债、失联失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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