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1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文某甲(另案处理)组织陈某某、龚某某等十人驾车来到贵州省湄潭县,并于当日入住了湄潭县湄江宾馆。到了湄潭后,陈某某、龚某某二人在文某甲处领取了诈骗使用的韩式锅等物品及虚假代金券,并于2019年6月16日开始外出推销韩式锅实施诈骗。随后,陈某某、龚某某用文某甲、文某乙(另案处理)传授的抽奖及送虚假代金券方式在凤冈县永安镇向群众推销韩式锅等产品先后多次实施诈骗,从中获取利益,陈某某、龚某某诈骗受害人共17人,涉及诈骗金额7072元。
本院认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对被害人进行了退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凤冈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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