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叙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叙永县**乡**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叙永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叙永县枧槽苗族乡观音桥村村民吴某某(另处)系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于2017年8月左右享受当地住房易地扶贫搬迁政策,依该政策建房可以获得建房补助6万元,水、电及门窗安装补助1万元,生产用房修建补助0.9万元,但吴某某无享受该政策意愿。为了完成政府下达的扶贫工作任务,观音桥村村支书郑某某(另处)与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商量,由龚某某支付吴某某一定费用,从吴某某处获取其易地搬迁政策指标修建房屋。之后,龚某某、郑某某找到吴某某,三人商议吴某某先将享受的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承受下来,由龚某某以吴某某的名义修建房屋,让龚某某享受该政策补助,房屋归龚某某的兄弟使用,龚某某将所骗取补助中的2.8万元分与吴某某。协议达成后,龚某某开始在其位于观音桥村一组的自留地小地名桃子坪处开始修建房屋。2017年11月10日,枧槽苗族乡政府将吴某某易地搬迁建房第一笔补助2.4万元下发到吴某某一折通上,由郑某某代为取出交给龚某某建房使用。2017年12月25日,枧槽苗族乡政府又将吴某某易地搬迁建房第二笔补助1.2万元下发到吴某某一折通上。2018年6月左右,因按照政策要求,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贫困户必须将旧房拆除复垦,即需要拆除吴某某的原有住房,但遭到了吴某某和其妻子的反对。后因吴某某的妻子赵某某向政府及相关人员反映,政府发现此事后,重新安排吴某某修建易地搬迁住房,吴某某在2018年年底将房屋修建好以后,政府将剩余补助3.4万元发放给吴某某。2019年12月27日,龚某某将其违法所得2.4万元退还给枧槽苗族乡人民政府。2020年1月18日,枧槽乡人民政府将该2.4万作为建房补助打入了吴某某账户。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龚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真诚悔罪、认罪认罚,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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