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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诈骗案)_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公诉刑不诉〔2019〕152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现住址: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2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2019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吴媛:湖南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底,龚某某在邵东认识了“王某某”(真实姓名不知)。在2018年5月,王某某让龚某某一起搞诈骗赚钱,并给了龚某某两部手机,手机里装有利帆财富的理财平台,王某某建立了一个微信群并让龚某某入了群,群成员有15人。王某某在群里教龚某某等人如何利用利帆财富平台进行诈骗。在学习诈骗和用微信加好友的过程中,2018年6月11日,龚某某在娄底市火车站**宾馆附近购买流量卡时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其车里搜出作案用的6部手机。

2018年6月11日,龚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龚某某通过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诈骗,情节严重,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还处于实施诈骗犯罪的预备阶段,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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