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铁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绰号“**”,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3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号,现住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街道**小区。因涉嫌诈骗罪,经成都铁路公安局成都公安处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成都铁路公安局成都公安处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铁路公安局成都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间,苏某甲(绰号“豪哥”,在逃)伙同苏某乙(绰号“小轩、阿轩”,在逃)、朱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绰号“秋风”,在逃)、苏某丙(绰号“阿阳”,在逃)租用成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客服软件(企业ID:14****、14****),在菲律宾马尼拉马卡蒂市(音译)**大厦**楼,成立名为“**”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下设有行政财务部、人事部、推广部、客服部,招募龚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Blued、微信等互联网通信技术手段,编造虚假的身份、采用特定的话术针对不特定的对象“谈感情”,骗取被害人信任,引导被害人进入“腾讯彩票”进行博彩游戏,并进入其控制下的客服平台充值,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充值后不能正常提现,骗取被害人财物。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系“**”犯罪集团推广部C组组员, 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6月9日期间,与集团成员共同实施诈骗犯罪,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79.398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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