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芙检公诉刑不诉〔2019〕233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县**街镇**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8年11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6日、10月1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分别于2019年9月16日、11月15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8月,王一华(另案处理)在湖南省涟源市金石镇江**村**组家中,通过58同城网,发布虚假租房信息,并留下事先准备好的联系电话1567472****和微信******。
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王一华先后作案多起,诈骗金额人民币5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认定龚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