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北检刑不诉〔2020〕Z927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合川区,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8月14日至9月14日、自2020年10月14日至11月12日);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1日至8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至2019年6月,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重庆市渝北区和两江新区先后投资成立了重庆*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重庆*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前身为重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公司。
上述公司招聘无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为业务员,采取集中培训,发放诈骗话术单等方式,教授业务员在网上利用微信寻找被害人,让业务员自称是专业看风水的先生,利用免费看手相等封建迷信,诱惑被害人加微信好友并帮助推广,然后再向被害人推荐付费测算生辰八字,在给被害人讲解测算结果时,根据被害人问及的感情、事业、婚姻等方面的运势,故意夸大负面的解释,获取被害人信任后,诱骗被害人购买公司的产品以解决自身运势问题。
上述公司由公司负责人进行全面管理,下设部门经理、组长、业务员,通过上述诈骗方式,形成了以徐某某为首要分子,陈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骨干分子,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等人为一般成员的犯罪集团。经审计,该犯罪集团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54414102.5元。
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入职重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任业务员。经审计,龚某某的诈骗金额为168859.5元。
2019年7月29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审查起诉期间,龚某某退出非法获利3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业绩表、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工商登记信息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吴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孔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审计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从犯,犯罪后坦白,且认罪认罚,已退出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法定不起诉的条件】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的条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案件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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