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二部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355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镇**村**组**号,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20日补查重报。
丰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7月份初,陈某某(已起诉)找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刘某某(在逃)商量一起出三万元钱购买毒品,由龚某某出资,陈某某联系购买,商量未果。陈某某以向龚某某借款购买毒品为由,从龚某某处借得车辆一部、现金三万元,陈某某驾驶龚某某的车子至新余购买冰毒回到丰城,将毒品放在刘某某家里。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丰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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