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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汉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汉寿县**街道**巷。2009年1月17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现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2019年10月9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汉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1月18日至2020年2月1日、2020年3月29日至2020年4月12日、2020年6月10日至2020年6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2020年4月11日至2020年5月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李某某与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汉寿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同日,李某某向汉寿县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经法院裁定准许将被申请人龚某某、周某某限额4000000元予以诉讼保全。2017年9月22日,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决,由龚某某偿还李某某本金2853552元及每月百分之二的利息,周某某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7年8月16日,汉寿县人民法院下达裁定,查封周某某名下湘******的皇冠小车,查封期限为二年,从2017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15日。汉寿县人民法院将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给汉寿县车管所协助执行。汉寿县人民法院亦查封了龚某某名下的866.5亩的林权和龙阳镇某房屋。2017年11月9日,李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汉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口头告知龚某某车辆查封的情况。2018年10月15日,在龚某某的要求下,周某某将名下皇冠车以10万元的价格抵押给常德市武陵区某名车店老板许某某,双方约定抵押期限为一个月,并签定了车辆质押借款合同、逾期变卖委托书,后龚某某将这10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信用卡。在抵押期限到期后,许某某将车辆转卖给他人,现车辆无法追回。被不起诉人龚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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