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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非法狩猎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邻检四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1日由邻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在邻水县**镇**村**组“帽子顶”一处荒地旁安放了一个铁质猎夹捕猎,猎捕到疑似聋猪一只,并于同年9月将猎物送给万某某食用。

2、2020年6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和万某某(另案处理)在邻水县**镇**村**组山林(小地名上偏坡)内,由龚某某先用镰刀挖坑,万某某随后安放猎套,再由龚某某用草掩盖的方式,在林内一个大石头下面安放了一个猎套,该猎套未猎捕到野生动物。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在案发后主动缴纳生态赔偿费4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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