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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利检一部刑不诉〔2021〕21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69********,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利川市**乡**村**组**号。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2年10月8日被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21日被利川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到利川市**乡**村**组山林(小地名:但家片)安放捕兽夹一个,于2020年11月10日猎获野猪一头。经查,龚某某无狩猎证。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捕兽夹(照片形式)、野猪腿4个(照片形式)、野猪肉3块(照片形式);2.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利川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未办理狩猎证的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唐某甲、龚某乙、唐某乙、马某某的证言;4.利川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关于野生动物死体物种认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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