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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非法经营案)_临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三部刑不诉〔20201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汉族 ******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21972********,大学文化,群众,户籍地山东省兖州市****号,现住山东省兰陵县**宿舍,201971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临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焦某某,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非法经营,于202061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审查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移送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20194月以来,**有限公司**分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龚某某)在临沂市兰陵县**设立柴油油库,在无经营许可证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为雇佣的挖运车队加注柴油,抵扣运费,从中获利。2019710日,该油库被查获时,现场查扣柴油21.5吨。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417日以来,**有限公司**分公司在临沂市兰陵县**开采石头,运送给**水泥厂。开采期间,公司负责人龚某某从枣庄市薛城区***加油站购进零号柴油,储存于矿山上原有的两个储油罐。公司自有的车队在此加柴油。公司雇用的挖运车队也可以到此加柴油,扣除加油费用后统一结算运输费用,至20197月案发尚未结算。经查,**有限公司**分公司无经营柴油许可证等手续。经统计,公司为雇佣的吴某某、朱某某的车队共计加柴油42965.688升。经鉴定,柴油闭杯闪点>60°。

本院认为,龚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临沂市公安局侦查期间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临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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