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龚某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涵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31977********,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程度,莆田市**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技术科科长,出生地福建省原莆田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莆田市涵江区**镇**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17日、自2020年3月3日至2020年3月3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2月14日至2019年12月28日、自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3日、自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间,被不起诉人龚某甲应其堂弟龚某乙(另案处理)的请求,利用其担任莆田市**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技术科科长的便利条件,将该*****有限公司收集的“**小区”、“**小区”等小区的业主个人财产信息(含户名、联系方式、详细地址等)共计3675条,先后提供给龚某乙用于其参与经营的莆田市涵江区**建材装饰店推销房屋装修业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龚某甲于2019年7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材料、劳动合同书等书证;

2.证人单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龚某甲供述和辩解;

4.同案人龚某乙等供述和辩解;

5.辨认、指认笔录等;

6.小区业主个人信息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龚某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财产信息提供给他人,数量累计3675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龚某甲系应其亲戚请求提供公民个人财产信息用于合法经营,且其提供公民个人财产信息未直接获取违法所得,也未从他人合法经营中抽成渔利,并且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