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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甲危险驾驶案)_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176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甲(曾用名:龚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贵州省兴义市**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8日,被不起诉人龚某甲酒后驾驶贵EA****号小型汽车,由兴义市区往兴仁市方向行驶,21时16分,行驶至兴义市汕昆高速公路兴义东收费站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龚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6.5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龚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因龚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且系初犯,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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