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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刑不诉〔2020〕142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住肥东县**镇**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龚某甲酒后驾驶牌号为皖******号小型轿车沿肥东县331省道行驶至包公像附近路段时,车上人员龚某乙与张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车上人员发生争吵,后在311省道122公里路段被张某某驾车拦截并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其查获。2019年9月28日,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龚某甲当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9.7mg/100ml。

本院认为,龚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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