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21960********,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泸定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泸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日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08日13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龚某甲驾驶川V*****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泸得旅游快速通道从泸定县冷碛方向向泸定县田坝方向行驶,行驶至泸得旅游快速通道800m(田坝旋水湾桥)时与对向由龚某乙驾驶的川T*****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龚某甲受伤和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泸定县交警大队在事故调查中发现龚某甲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酒驾二轮摩托车,检测血液酒精含量经鉴定为182.3mg/100m1,事故时瞬时速度为53KM/H-55KM/H. 没有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不起诉工作指引(试行)第三条第(一)至(十)项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泸定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泸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泸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