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公诉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甲,男,194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61942********,汉族,中专文化,武冈市农业局退休职工,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社区居委会**路**号。无前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3月12日第一次退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 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7年4月27 日延长至5月1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4日上午,武冈市公安局都梁中心派出所民警在协助武冈市安监局、武冈市烟花爆竹打非办工作人员对武冈市马家桥“海波烟花爆竹店”进行检查时,发现了大量无流向码的烟花爆竹产品,同时还发现旁边的小仓库里面非法储存了大量烟花爆竹产品。执法人员要求何某某将该仓库的门打开,但何某某不同意。武冈市公安局都梁中心派出所民警向某某便做何某某的思想工作,告知其在仓库内存放这些烟花爆竹产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如果仍不配合公安民警只能强行破门,但何某某还是不同意开门,只表示要等其孙女婿王某某从邵阳赶回来才能开门。在此情况下,民警向某某只好将仓库木门踢开(木门未损坏,门锁在被踢时脱落),执法人员决定将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产品及无流向码的烟花爆竹产品予以扣押,并将这些烟花爆竹产品搬至危爆专用车辆上。在执法人员搬运烟花爆竹产品的过程中,何某某一直辱骂执法人员,并要求赔偿她的门,向某某告知何某某可去公安机关申请赔偿,何某某未听劝阻,从其儿子龚某乙手中拿了一个打火机,然后爬至装有烟花爆竹产品的危爆专用车后门,称若不赔偿她的门她就要点燃烟花爆竹产品。民警向某某让何某某交出手中的打火机,但何某某不肯,民警向某某只好上前掰开何某某的手指,拿出了其手中的打火机,何某某的丈夫龚某甲冲上去朝民警向某某的额头打了一拳,被执法人员拉开。执法人员将所扣押的全部烟花爆竹产品搬至危爆车后,民警向某某与所内的辅警也坐上警车准备离开,此时何某某又冲至警车旁并拉开警车车门,直接坐进警车后排位置不肯下车,并表示如果不赔偿她的门的话她就不下车了。民警向某某再次劝告何某某,并要求何某某下车,何某某不听劝阻,于是向某某只能将何某某强行拉下警车,何某某被拉下车后倒在地上,此时何某某的儿媳张某某(已作行政处罚)与龚某甲等人又冲上前来拉扯向某某的警服并不断骂人。民警向某某打电话向都梁中心派出所寻求支援,支援民警赶到后才将张某某、龚某甲、何某某等人带至武冈市公安局执法办案区。
龚某甲、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龚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