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龚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7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监利县**村**。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县,户籍所在地监利县**镇**村**组,住**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监利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9月16日第一次退回监利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监利县公安局于同年1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12月17日第二次退回监利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监利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5月,龚某甲以村**和包村干部的身份,在监利县**镇**村**组村民龚某乙家中组织村民召开春耕生产大会,群众集体讨论一致决定了分田方案。由于龚某丙妻儿不属于分田对象,龚某丙强行要求分田被龚某甲拒绝,龚某丙当众撕毁了分田方案,龚某甲见状便用凳子砸伤了龚某丙。后龚某甲赔偿龚某丙医药费1800元,获得对方谅解。
2014年11月10日,龚某甲作为村**,按照**镇政府统一部署进行农村土地平整,村民龚某丁的女儿龚某戊、侄儿龚某己认为村委会砍伐其家树木未经其家人同意,在村卫生室找到龚某甲要求赔偿,龚某甲答应按标准补偿,龚某戊认为赔偿太少,双方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龚某戊抓了龚某甲的下身,龚某甲便拿了一把杀猪刀追赶龚某己但没追上。因双方互殴过程中,龚某戊说自己的一条黄金项链遗失,后龚某甲赔偿龚某戊项链损失4000元。
2016年2月5日18时许,龚某甲作为村**到该村**组龚某庚家茶馆找到龚某辛,在代表村集体支付抽水费给龚某辛的同时,从中扣去租田费。龚某辛被扣钱后当众对龚某甲辱骂,龚某甲用塑料凳砸伤了龚某辛,后支付1000元医药费给龚某辛。
2017年1月25日,全县开展农村保洁,该村4组村民朱某甲不交环卫费,并且将村集体发放的垃圾桶扔到河里,影响了村集体该项工作的开展。龚某甲与村干部朱某乙到其家中劝说,要求交纳环卫费并将垃圾桶从河里捡起来。朱某甲面对二人劝说不理不睬,龚某甲恼火,即对其进行拉扯、打耳光。
2017年2月28日,龚某甲按照镇政府统一部署进行农村环境整治,村民龚某壬酒后在本村改道河的桥上遇到龚某甲,龚某壬以村里砍树和其侄子拆屋的事情为由,对龚某甲进行辱骂,双方相互扭打各有损伤。后村集体赔偿龚某壬3000元医药费。
2018年5月27日,村民龚某癸酒后与龚某甲母亲钟某某(90多岁)因打牌发生口角纠纷,钟某某持拐杖对龚某癸进行殴打,龚某癸跑回家后,钟某某追到龚某癸家中用拐杖将龚某癸家锅碗打砸。龚某甲得知后送母亲回家,龚某癸追赶出门对母子二人辱骂,龚某甲返回用手掐了龚某癸脖子。
本院认为,龚某甲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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