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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甲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六检公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甲(曾用名龚某乙,别名龚某丙、龚某丁),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乡**村**组,现住址同上。因赌博,于2019年3月9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6日至2月1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以来,被不起诉人龚某甲和张某某、韦某某、郑某某、何某某在六枝特区落别乡卫生院对面一空房屋内开设赌场,每逢赶集即组织杨某某、皮某某等20余人(次)以摇骰子的方式进行赌博。2019年3月8日11时许,该赌场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民警查获,现场收缴赌资人民币11142.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龚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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