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桂检刑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镇**村**组,现住桂阳县**街道**巷**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11日至8月10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6月28日至7月10日、2019年9月11日至9月2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不起诉人龚某甲在桂阳县**街道**巷**村购买一套住房给其儿子龚某乙、儿媳龙某甲居住。因二人在广东务工,后该房屋由龚某乙的岳父龙某乙、岳母颜某某出力并和龚某乙、龙某甲共同出资进行装修。2015年10月龙某甲和龚某乙在桂阳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后因财产分割问题,龙某甲、龙某乙、颜某某到桂阳县人民法院对龚某甲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龚某甲补偿龙某甲、龙某乙、颜某某装修款9万元,被不起诉人龚某甲不服,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湘10民终26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龚某甲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补偿龙某甲3.5万元、颜某某、龙某乙2万元。判决生效后,龚某甲未履行法院判决。龙某甲、龙某乙、颜某某于2018年8月29日向桂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8月30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对龚某甲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龚某甲收到后有能力执行仍拒不执行。
2019年5月16日,龚某甲被抓获归案,并于次日向桂阳县人民法院交纳了执行标的款。2019年5月20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向桂阳县公安局发函,表示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放弃追究被执行人的责任,建议公安机关撤销该案。
本院认为,龚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已按判决执行到位,法院也发函建议公安机关撤案,并自愿认罪认罚,无刑事犯罪前科,属初犯、偶犯,具有坦白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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