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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甲挪用资金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贞检刑不诉〔202080

被不起诉人龚某甲,女,199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州省贞丰县**镇五里****组。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72日被贞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624日,经本院决定由贞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龚杨硖(贵州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值班律师。

本案由贞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6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6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贵州**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61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城镇市政工程开发与管理、投融资咨询服务、扶贫开发与管理、旅游文化资源开发与管理、土地流转服务、农业产业开发运营等。201711月,被不起诉人龚某甲应聘到贵州**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同年12月该公司口头安排龚某甲负责出纳工作;2019311日,贵州**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与龚某甲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合同期限自2019311日起至2020310日止;201949日,贵州**开发管理有限公司通过《会议纪要》,明确龚某甲担任该公司出纳。

20191月,贵州**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对财务资金进行核算,发现该公司账目不平,要求负责出纳工作的龚某甲把缺口资金98000元补足。为了补足缺口资金98000元,龚某甲利用担任公司出纳管理财务专用章及支票职务上的便利,**未经公司许可的情况下,201959日至201966日期间,私自填写现金支票提取贵州**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资金225000元;在201959日至2019623日期间,龚某甲将196300元用于“360彩票”网站购买彩票,获利3541元。

2019621日,龚某甲分三次向贵州**开发管理有限公司账户还款98000元。2019628日,龚某甲向贵州**开发管理有限公司账户还款225000元,取得公司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贵州**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银行交易流水、现金存款业务凭证、收条等书证;2.证人龚某乙的证言;3.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郭家银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龚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时,龚某甲已将挪用资金全部归还,并取得该公司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贞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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