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贞检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州省贞丰县**镇五里**村**组。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7月2日被贞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由贞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龚杨硖(贵州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值班律师。
本案由贞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贵州**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1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城镇市政工程开发与管理、投融资咨询服务、扶贫开发与管理、旅游文化资源开发与管理、土地流转服务、农业产业开发运营等。2017年11月,被不起诉人龚某甲应聘到贵州**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同年12月该公司口头安排龚某甲负责出纳工作;2019年3月11日,贵州**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与龚某甲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合同期限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2020年3月10日止;2019年4月9日,贵州**开发管理有限公司通过《会议纪要》,明确龚某甲担任该公司出纳。
2019年1月,贵州**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对财务资金进行核算,发现该公司账目不平,要求负责出纳工作的龚某甲把缺口资金98000元补足。为了补足缺口资金98000元,龚某甲利用担任公司出纳管理财务专用章及支票职务上的便利,在**未经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于2019年5月9日至2019年6月6日期间,私自填写现金支票提取贵州**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资金225000元;在2019年5月9日至2019年6月23日期间,龚某甲将196300元用于“360彩票”网站购买彩票,获利3541元。
2019年6月21日,龚某甲分三次向贵州**开发管理有限公司账户还款98000元。2019年6月28日,龚某甲向贵州**开发管理有限公司账户还款225000元,取得公司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贵州**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银行交易流水、现金存款业务凭证、收条等书证;2.证人龚某乙的证言;3.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郭家银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龚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时,龚某甲已将挪用资金全部归还,并取得该公司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贞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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