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龚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321963********,汉族,高中文化,嘉鱼县**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桥**街**组,现住嘉鱼县**纺织公司职工宿舍。2012年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嘉鱼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侯三才,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嘉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3日,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1月22日至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2月18日、2020年4月18日至2020年5月2日。
嘉鱼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7年9月7日,龚某甲向嘉鱼县农村信用社职工何某某借款20万元,月利率50‰,借款期限一个月,借条加盖嘉鱼县**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章,此笔借款未入**纺织有限公司账户。2008年9月22日,因龚某甲未能还款,何某某向嘉鱼县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2009年5月18日,嘉鱼县人民法院判决由**公司偿还借款本息。
2007年9月26日,龚某甲以公司急需资金为由向刘某甲借款25万元,借条加盖**公司公章。2007年12月13日,龚某甲以公司需要资金为由向刘某乙借款39万元,出具借条。2008年11月6日,刘某甲、刘某乙到**公司找龚某甲还款,龚某甲安排公司财务人员向二人出具借条一张,加盖公司行政公章及财务专用章,此笔借款未入公司收入账,挂在龚某甲个人往来账上,龚某甲未向公司出具任何手续。因龚某甲未能还款,刘某甲、刘某乙二人向嘉鱼县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偿还借款本息。2010年12月18日,嘉鱼县人民法院判决由**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
2007年1月16日,龚某甲向岳阳**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棉业公司)借款320万元,借条加盖**公司公章。2007年12月20日,龚某甲向该公司再次借款355万元,借条加盖**公司公章,两笔借款均未入公司财务账。2008年9月,岳阳**棉业有限公司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偿还借款本息。2008年10月24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由**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按照1.5%的月利率计算。2009年9月10日,岳阳**棉业有限公司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6年因**公司欠棉花货款和借款案,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湖南省公共资源拍卖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拍卖**公司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后中止拍卖。2018年11月28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调解,岳阳市**棉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要求**公司偿还675万元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龚某甲自愿偿还借款本金499.2万元。
2018年8月,龚某甲委托汉川市**纺织贸易有限公司龚某乙将**公司车间内电缆线拆卸作废旧电缆处置,出售价值为39.32万元。扣除拆卸人工运输费用24246元,下余368954元。龚某乙于2018年8月5日、8月21日、9月20日先后向龚某甲及其儿子账户转账345500元,这些资金先后汇到龚某甲的亲友账户。2019年1月19日,龚某甲以还岳阳市**棉业有限公司棉花货款为由,向该公司张某某的女儿李某某汇款10万元,2019年2月2日汇款22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嘉鱼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以上款项是用于个人还是用于公司经营,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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