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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甲故意伤害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高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甲,男,195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5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住成都高新区**小区******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年9月17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龚某甲居住在成都高新区**小区**期**栋**单元**号。2020年6 月1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龚某甲因为房屋漏水问题与儿子龚某乙来到其楼上**号敲门。被害人向某某开门后与龚某乙发生口角,并回到房间厨房拿盆子扔向龚某乙。随后龚某甲与向某某扭打在一起,龚某甲用拳头殴打向某某胸腹部,致向某某左侧第5、6肋骨骨折。向某某女友和龚某乙先后报警后,民警在龚某甲家中将其挡获。经鉴定,向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9月14日,龚某甲向向某某赔偿人民币3万元,取得了向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龚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龚某甲系初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已赔偿被害人且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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