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121982********,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山东省济南市南部山区**街道**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龚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8月26日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对其依法进行了讯问,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至4月期间,龚某甲及其妻子杜某某(另案处理)因个人爱好产生收集老旧石磨、石槽装饰观赏的想法,先后伙同杜某某等人到济南市南部山区**街道办事处***村李某某家门口、**村龚某乙的老宅内、**村王某某的老宅内,分别盗窃石槽一个、石磨盘一对、石柱一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龚某甲及杜某某将石槽返还失主李某某,将石磨盘及石柱交至公安机关。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石槽、石磨盘、石柱的价值共计466元。
2020年4月22日,被不起诉人龚某甲经民警电话传唤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龚某甲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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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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