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龚某甲职务侵占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公诉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4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住高碑店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9月25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3日、2019年3月7日、2019年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高碑店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2月5日至2018年4月5日期间,被告人龚某乙伙同被不起诉人龚某甲以投资人孙某某授权委托为由,利用管理**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权利,将该公司生产销售的建筑用红砖的砖款1897852元(共计销售红砖5763700块,经高碑店市物价局作价为2074932元,期间共计上账177080元)据为己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后,本院仍然认为高碑店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龚某乙或会计收款后交由龚某甲支出购买材料、支付电费、车贷等,案卷中提供的账目等显示,被不起诉人龚某甲支出部分大于其收入部分被不起诉人龚某甲与被告人龚某乙侵占行为勾结的主观方面证据不足,其钱款支付数额、来源、用途不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6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