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11月23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双峰县公安局民警从被不起诉人龚某甲家二楼靠近窗户的角落位置查获龚某甲持有的鸟铳一支,经娄底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鸟铳系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的枪支。经查,龚某甲没有办理持枪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龚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龚某甲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龚某甲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在无持枪证的情况下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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