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渝黔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31966********,苗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重庆市黔江区**街道**村。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退回大足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大足区公安局于2020年2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又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不起诉人龚某甲的儿子龚某乙(另案处理)网购了一把射钉枪以及一无缝精密钢管,并试射上述射钉枪且成功击发,后龚某乙回到寝室使用磨砂纸将所购钢管打磨并组装至上述射钉枪枪口,后龚圣节认为改造后的枪支击发噪音过大且铅珠口径与枪管不合便未在宿舍击发,遂将上述枪支放至黔江区**街道龚某甲家中。2019年8月,被不起诉人龚某甲在未上底火的情况下击发上述枪支并击响撞针,后其向肖某某借用手砂轮将该枪支枪机打磨出闭锁定位缺口,并重新组装后成功击发。
2019年8月27日,被不起诉人龚某甲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涉案枪支、空包弹、铅珠均被依法扣押。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证实涉案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具备致伤力。同时鉴定人员出具补充分析,证实涉案枪支无论是否有闭锁定位缺口,只影响持枪者的射击方式,不影响其鉴定结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上交枪支弹药登记簿、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淘宝购买信息截图等书证;
2.搜查、扣押笔录及照片;
3.枪支鉴定文书;
4.证人肖某某的证言;
5.被不起诉人龚某甲及同案关系人龚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龚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社会危害性较小,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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