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英检刑不诉〔2020〕Z14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89********,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英德人,现住址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于2019年11月0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本院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辩护人:无。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5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付某某于2019年06月29日01时30分许酒后驾驶粤R*****号小型轿车沿英德市**路自南往北方向行驶至英德市**路**部门口路段时,被英德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广东祥正司法鉴定所对付某某血液样本酒精浓度进行检测,结果为117.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本案属于轻微刑事案件,被不起诉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英德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清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英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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