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曾用名何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61978********,土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互助县**乡**村**号,住址同上,务农。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互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互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日**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驾驶青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线**处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乔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摩托车驾驶员乔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何某某电话报警并送伤者乔某某到医院抢救治疗。乔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月**日死亡。互助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何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驾驶人乔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乔某某系在交通事故中,造成颅脑损伤而死亡。事发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并达成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并达成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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