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183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4199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5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经我院决定,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上午9时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路成都市**汽车4S店销售办公室内上班期间,因未按被害人王某某要求擦车,双方发生口角,期间,被害人王某某有向被不起诉人侯某某身上扔本子及推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的行为。后,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用拳头击打被害人王某某面部,导致被害人王某某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10月8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2019年10月9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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