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武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61965********,汉族,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武隆区,住重庆市武隆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11月4日被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于2017年将其继父遗留下来的一支火药枪,存放在重庆市武隆区********号新房子厨房阁楼上。2018年8月10日,民警在冯某某家中搜出该火药枪。经鉴定,冯某某持有的火药枪系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冉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 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和自愿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