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21978********,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组,现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1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15时20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驾驶湘******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常德市武陵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段时,遇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湘电动J******二轮电动车行驶至该路段,由于刘某某违规超车、未避让非机动车,杨某某未在规定车道内行驶,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杨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某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负该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2019年12月16日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取得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材料、谅解书等书证;2.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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