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家住宁县**乡**村**组**号,农民。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庆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庆阳市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庆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2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携带一把镢头来到宁县**乡**村**组自家苹果树地内铲锄荒草,当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将未熄灭的烟头随手扔在地里,烟头引燃地表荒草,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立即上前扑救并拨打电话求助,但火顺风势很快蔓延,致使**村**台大面积林地过火。火情发生后,宁县**乡**村村干部及时组织当地群众进行扑救,大火于当日18时许被扑灭。
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土地面积10.41公顷,合156.1亩。其中有林地3.77公顷,合56.5亩;疏林地2.007公顷,合30.1亩;耕地4.633公顷,合69.5亩。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子午岭林区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