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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诈骗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冷检公诉刑不诉〔2019〕11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绰号“小六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51997********,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江西省石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 年 7 月 9 日至 2019 年7 月 23 日、自2019年9月23日至2019年10月7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冷水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7月22日至2019年8月22日、自2019年9月29日至2019年10月29日)

水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伙同刘某乙、高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妇幼保健院附近一租房内,冒充美女,使用微信、探探等社交工具,通过制作虚假转账记录,骗取被害人信任,以兑换英镑为名,诈骗他人钱财,刘某甲个人分得赃款4000余元。

2018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伙同刘某丙(已提起公诉)、朱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福建石狮市泰禾广场龙福小区一租房内,冒充美女身份,使用微信、探探等社交工具,通过制作虚假转账记录,骗取被害人信任,以兑换英镑为名,诈骗他人钱财,刘某甲个人分得赃款8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冷水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仅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没有其它证据印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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