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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呼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左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7261981********,蒙古族,初中,畜牧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住**楼**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9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呼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1日凌晨2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呼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蒙E*****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阿木古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锦绣花园小区时,被新巴尔虎左旗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伦贝尔蓝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呼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3.06mg/100ml。

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以上事实有被不起诉人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破案经过、驾驶证查询、机动车及机动车所有人身份查询以及机动车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酒精检测单等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呼伦贝尔蓝盾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乙醇)含量测定测定报告,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呼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实施细则第一条第四款第一项,其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且未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认定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呼某某不起诉。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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