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198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叶县**乡**庄**村*组,现居住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代替考试罪,经四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5日被四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通过龚某某报名参加4月13日在吉林省四平市的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孙某某因有事不能参加考试,遂要求龚某某为她找人替考,龚某某联系张某甲让他在吉林省找替考人员,随后张某甲通过以前在QQ群中认识的长春大学学生林某某,让其找替考人员,林某某通过微信又联系长春市人张某乙, 张某乙通过一个“兼职微信群”,找到薛某,2019年4月13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当天,在四平市第**中学考点,薛某代替考生孙某某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被监考老师发现,报案至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上涉案其他人员均已提起公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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