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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232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沟**号。2020年1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7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涂文,系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甘A*****小型轿车,沿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甘南路与皋兰路十字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抓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50.69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悔罪,属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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