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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故意伤害案)_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527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现住邢台市南和县****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8日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3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在邢台市桥西区**街**饭店门口,因搭乘出租车问题与张某某、马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在双方打架过程中,崔某某将张某某打伤。经鉴定,张某某的双侧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系轻伤二级,面部及肢体部软组织损伤圴系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已赔偿张某某损失并得到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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